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此外,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有明确规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规定如下:
1. 再审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情形,如判决、裁定有错误等,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再审的法定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3. 再审的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 再审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检察院可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
2. 再审审理:
裁定再审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等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不中止执行。
按原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可上诉;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3. 再审改判:
经再审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启动再审方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并且,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这些规定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镇海区看守所电话 柯桥区看守所电话 宁波鄞州区律师 常熟律师 永康律师 缙云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律师网 慈溪市刑事辩护律师 宁波市镇海区律师 宁波市资深刑事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刑事律师咨询 宁海县刑事律师咨询 台州市黄岩区刑事律师咨询 仙居县专业刑事律师 淳安离婚律师 嘉善房产律师 宁波镇海刑事律师 桐庐律师哪个好 嘉兴南湖法律咨询 兰溪法律咨询 宁波刑事律师 台州路桥刑事律师 龙泉刑事律师 东阳刑事律师 杭州余杭律师事务所 瑞安律师 缙云律师 杭州上城交通事故律师 杭州钱塘交通事故律师 云和交通事故律师 江山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青田刑事律师 永康律师 杭州临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新昌律师 杭州余杭律师 杭州富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拱墅律师 杭州上城律师 黄山律师 杭州西湖律师 景宁律师 杭州滨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黄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临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衢州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 杭州余杭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龙游律师